鋰電池無論是在個人消費品,還是在工業(yè)生產、運輸?shù)刃袠I(yè)都得到了廣泛運用。尤其是在日常生活中,幾乎處處可見鋰電池的身影,像我們使用的手機電源、電動車電源、充電寶以及常見的電動園林工具、自動掃地機器人等都含有鋰電池。

一方面鋰電產品給我們生活帶來了便利,另一方面由于產品特性,鋰電池存在較大的潛在危險,隨之而來的安全事故時有發(fā)生,而且相比其他事故發(fā)生時間更短、更難完全撲滅,會造成重大的人身財產損害。

2016年的三星Note7手機電池著火,到20207月浦東機場發(fā)生的飛機上著火,尤其是20201月份一艘中遠海運國際貿易集裝箱船舶發(fā)生了裝運鋰電池貨艙著火事件,受其影響的集裝箱達131個,造成了巨大損失,所有這些事故都時刻提醒我們:鋰電產品的安全風險一直存在。

鋰電池的分類

第一類是單獨運輸?shù)匿囯姵?。鋰電池作為一類由鋰金屬或鋰合金為?/span>/負極材料、使用非水電解質溶液的電池,可分鋰金屬電池和鋰離子電池兩類。鋰金屬電池內含金屬態(tài)的鋰,通常是不可以充電的,而鋰離子電池不含金屬態(tài)的鋰,是可以二次充電的。在單獨運輸時,它們對應的UN編號是30903480。

第二類是與設備一起運輸?shù)匿囯姵?。在實際貿易運輸時,鋰電池經(jīng)常會與設備放在一起共同運輸,主要有兩種情形。一種是電池安裝在設備中,另外一種是電池與設備包裝在一起。不管是上面哪種情形,根據(jù)是否含金屬態(tài)的鋰,分別對應的UN編號是30913481

第三類是鋰電池驅動的設備或車輛。近年來,各類含有鋰電池為動力的新能源車輛層出不窮,包括自行車、汽車、平衡車等等。國際海運危規(guī)為這類產品分配了UN編號3171

相關法律法規(guī)依據(jù)

鋰電池及其鋰電產品檢驗監(jiān)管主要依據(jù)有聯(lián)合國《關于危險貨物運輸?shù)慕ㄗh書規(guī)章范本》、聯(lián)合國《關于危險貨物運輸?shù)慕ㄗh書試驗和標準手冊》、國際海事組織《國際海運危險貨物運輸規(guī)則》、國際民航組織《空運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規(guī)則》以及《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規(guī)程》(SN/T0370.1-2009)SN/T0370.2-2009(SN/T0370.3-2012)等等。

例如《國際海運危險貨物運輸規(guī)則》中要求出口鋰電池必須通過UN38.3試驗,并提供試驗概要。每個電池和電池組都要裝有安全排氣裝置,如果發(fā)生普通事故,它要有防止受力破損的設計;每個電池和電池組都要裝有防止外部短路的有效裝置;每個包含多個并聯(lián)電池或電池系列的電池組,都要裝有防止反向電流造成危險所需的有效裝置(例如二極管、保險絲等);電池和電池組的制造企業(yè)必須建立良好的質量管理體系等等。

出口鋰電池及鋰電設備包裝要求

國際海運危規(guī)《危險貨物一覽表》包裝導則P903條款中提到了下面幾個要求。它是按照產品類別不同劃分的,該導則適用于UN30903091,34803481項下相關貨物。

1.包裝在容器中的電池或電池組,應該采取保護措施,防止電池或電池組因在容器中的移動或位置變化而造成損壞。容器必須達到II類包裝的性能指標。對于總重在大于等于12千克的,采用堅固、耐碰撞外殼的電池或電池組,以及這類電池或電池組的集合,還需要有堅固的外包裝、保護外罩、托盤或其它搬運設備。同樣,這種電池或電池組也要固定不能意外移動,電極不得承受其它堆放物品的重量。

2.與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電池或電池組,除了它的容器必須達到II類包裝的性能指標,設備必須固定,不得在外容器中移動以外。電池或電池組還要完全被包裹。

3.裝在設備中的電池或電池組,除了滿足前面的要求以外,應該有防止在運輸過程中意外啟動的措施。同時還要防止電池或電池組短路。

4.當包件中含有設備中的鋰電池和與設備一起包裝的鋰電池的組合時,包裝上應標記“與設備放在一起的鋰金屬電池UN3091或鋰離子UN3481”。如果一個包裝中同時含有鋰離子電池和鋰金屬電池,則該包裝應按照兩種電池類型的要求同時進行標記。

除國際海運危規(guī)包裝導則P903中的幾個要點以外,還有以下幾個檢驗監(jiān)管重點需要關注:

一是不管是鋰離子電池組,還是裝在設備中或同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鋰離子電池組,都必須在容器外標明瓦特-小時比率。

二是鋰電產品不適用限量包裝,也不適用可免除量包裝。

三是包件必須張貼鋰電池專屬的標記或標志。符合188條款的鋰電池或鋰電池組包件使用“矩形標記”。其它鋰電池或鋰電池組包件使用9類危險貨物“菱形標志”。但不排除部分國家地區(qū)要求兩個標志同時張貼,只要企業(yè)提供情況說明即可。

信息來源:12360海關熱線